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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分公司与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00149)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枫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庐江分公司,住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李国红,经理。被执行人: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何东徽,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3)庐江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庐江县徽风物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