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农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与张亚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张亚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单位负责人:蒲学德,系信用社主任。被告:张亚会,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诉被告张亚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友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一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