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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城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广、沈立新与李东福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广,沈立新,李东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申字第2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广。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立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东福。李广、沈立新与李东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通兴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李广、沈立新上诉,本院作出(2013)白民一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李广、沈立新向我院申请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通榆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因二申请人已向法院起诉,是未生效的法律文书。有通榆县法院(2011)通法兴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裁定证明。法院已认定农经局2012年7月3日颁发给李东福的土地经营权证是错误的,本案将争议土地划归李东福是越权行为。原审判决将5.2万元土地安置补偿费给付被申请人错误。本案应进入再审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通榆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李广在仲裁决定规定时间内起诉,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通法兴民初字第228号不予受理裁定。李广对该裁定未上诉也未申请再审。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判决认定通榆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有根据的,判决二申请人将5.2万元土地安置补偿费给付被申请人无不当之处。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广、沈立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苏 昊审判员 石 山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