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方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方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陕刑执字第00293号罪犯陈方园,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西刑一��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方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经本院复核审理,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陕刑三复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2011)陕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方园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4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陈方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伏法,自觉接受教育,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积极靠拢政府;“三课”学习中能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异;劳动中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积极。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7个。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报请建议对罪犯陈方园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报请罪犯陈方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方园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方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32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 少 鹏代理审判员 ���勇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