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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李学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娜,李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学杰,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9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2294.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黄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