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范坤与李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坤,李勃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范坤,农民。委托代理人:范鹤,迁安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勃兴,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铁,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坤诉被告李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坤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范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