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易建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建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487号罪犯易建国,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于2013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网岭监狱提出罪犯易建国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减刑一年九个月,提请本院审核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3.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建国减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