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与被告孙中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孙中红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负责人魏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国付,该公司清欠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中红,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诉被告孙中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