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唐晚云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晚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595号罪犯唐晚云,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了(2012)茶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晚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于2014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网岭监狱提出罪犯唐晚云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交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晚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事服装加工劳作,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70.4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请减刑建议书;2、罪犯思想汇报及认罪悔罪书;3、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帐;4、罪犯奖惩审批表;5、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认为,罪犯唐晚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晚云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