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玉梅、石敏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梅,石敏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黄玉梅。申请执行人石敏新。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源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玉梅、石敏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江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14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张洪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