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战淑君等与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淑君等,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战淑君等67人。被告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淑君等67人与被告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淑君等67人撤回对被告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