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邢某,女,1978年3月5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肖洁,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原告邢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邢某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乙。由于被告长期不务正业,嗜赌、嗜酒,致使整个家庭矛盾冲突不断。原告与被告已数次谈及离婚,被告总承诺将有所改正,但事后依然我行我素。为此,原告于2012年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被告仍恶习不改,再次因吸毒被公安部门处理。现双方感情无任何改善,且仍处于分居状态,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双方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被告王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行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在南京市XX小学就读六年级。双方婚前感情尚可。2011年起,由于被告夜不归宿等行为导致原、被告经常发生争执。2012年8月,被告因吸毒被南京市石佛寺戒毒所治安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关系并无任何改善。2013年4月24日,被告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被告系个体经营户,从事个体棋牌经营服务。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本院(2012)秦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2013)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尚可,但被告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处罚,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特别是在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双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双方婚生女随原告及其母生活时间较长,维持相对稳定的生活及学习环境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本院宜判由原告抚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被告目前收入状况和原告的要求,本院酌定被告应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邢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双方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邢某抚养,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王某乙抚养费6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此款每月15日前由被告王某甲直接付给原告邢某。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负担120元(被告王某甲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邢某预交,被告王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付给原告邢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李 璇人民陪审员 乔秀华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桑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