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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宿迁波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大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波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大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208号原告宿迁波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岸名城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元满,该公司财务。委托代理人王敬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大勇,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本院受理原告宿迁波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大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波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波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宿迁波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蒿士建代理审判员  钟 源代理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姬永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