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沈阳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沈阳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桂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闻 慧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