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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刑执字第029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何振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振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2994号罪犯何振西,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长县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振西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终字第03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振西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振西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振西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四天(刑期至2014年5月23日止���,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维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黎 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