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张开华与乔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华,乔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华,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区富源招待所。被执行人:乔仁超,男,汉族,1987年5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仁超的存款、收入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乔仁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