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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袁×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袁×,女。被告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