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兴隆县北营房供销合作社与王学军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419号王学军:你与兴隆县北营房供销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北营房供销合作社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兴隆县北营房供销合作社履行聘用人员工资51000.00元。(2)支付执行标的款5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070.00元,执行费66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人民法院账号:×××。特此通知联系人:刘中如联系电话:551****、138XX****X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