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田凤英、韩中清与田儒平、杨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英,韩中清,田儒平,杨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21号原告田凤英,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凤凰县。原告韩中清,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凤凰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元友,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儒平,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凤凰县。被告杨会,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凤英、韩中清与被告田儒平、杨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凤英、韩中清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凤英、韩中清撤回���被告田儒平、杨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凤英、韩中清负担。审 判 长 张青山代理审判员 颜学超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