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童学波与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学波,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211号原告童学波,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被告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徐明前,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敏,男,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红艳,女,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童学波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学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童学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童学波负担。审 判 长 陈瑜庭代理审判员 葛 翔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储慧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