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许亚三与吴光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三,吴光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许亚三,男。委托代理人周正凡,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萍萍,女,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吴光辉,男。委托代理人吴明,男,海口市美兰区大江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三与被告吴光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亚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许亚三负担。审判员 符 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