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丁媛媛与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媛媛,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5421号原告丁媛媛,女,1974年1月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被告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18号A座317室。法定代表人曾谦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文语,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福琳,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丁媛媛与被告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菲克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森菲克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签署地在北京市丰台区,主张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核实,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且双方没有关于管辖的约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珍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