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执字第005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任新明诉长沙市锡鑫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爱莲,长沙市锡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570-1号申请执行人倪爱莲,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镇利民村第八村民小组。被执行人长沙市锡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美林景园1栋803房。法定代表人彭建国。申请执行人倪爱莲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锡鑫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4)第3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105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锡鑫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0647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