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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初字第0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俞尧娣与陈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尧娣,陈永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民初字第0913号原告俞尧娣。被告陈永来。原告俞尧娣与被告陈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储晓惠适用简易程序在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尧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尧娣诉称,被告陈永来在2011年12月12日向她借款20000元,经多次催要无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永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永来向原告俞尧娣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俞尧娣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俞尧娣经催要未着,于2014年4月29日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俞尧娣与被告陈永来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应予保护。陈永来经催要没有归还借款而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永来应归还借款20000元,原告陈永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永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俞尧娣20000元。如果陈永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永来负担。该款已由俞尧娣预交,陈永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俞尧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