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在理与李顺莲、孟宪梅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在理,李顺莲,孟宪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周在理,男,汉族,1950年8月5日出生。被告李顺莲,女,汉族,1955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孟宪梅,女,汉族,出生1966年12月1日。本院审理原告周在理与被告李顺莲、孟宪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在理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在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在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在理负担。审判员 慧 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俊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