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栓与被告张留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栓,张留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海栓,男,住栾川县。被告:张留长,男,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栓与被告张留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留长已偿还下欠原告王海栓的1000元欠款,原告王海栓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栓负担。审判员 祁武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延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