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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栾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栓与被告张留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栓,张留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海栓,男,住栾川县。被告:张留长,男,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栓与被告张留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留长已偿还下欠原告王海栓的1000元欠款,原告王海栓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栓负担。审判员  祁武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延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