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2014)东执170号提取��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黄小红,女,瑶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黄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小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小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黄小红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工资收入1579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910104000356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林新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淑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