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一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泾民一初字第00634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友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静,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某某诉称:何某某与吴某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1990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吴某甲,现已独立生活。吴某某缺乏家庭责任心,对何某某和婚生子缺乏必要的关心,也很少负担家庭开支,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何某某在2006年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吴某某虽在医院待了两个月,但没有很好地照顾何某某,其经常在外面和人家聊天、打牌。2011年何某某生病回泾县开刀,打电话告诉了吴某某,但吴某某第二天却跑到宣城做事去了。2008年左右,何某某开始外出打工,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即使何某某过年过节回来,也是到娘家居住。何某某曾找吴某某协议离婚,吴某某不仅不同意,反而多次威胁何某某及其娘家人。现何某某依法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费用由吴某某承担。何某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何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何某某与吴某某于199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吴某某辩称:何某某诉称的都不是事实。何某某住院的时候,吴某某一直照顾其两个月,而且其住院开销都是吴某某拿的钱。何某某说吴某某在医院打牌,那是因为吴某某睡着了,为了消磨时间才和别人打牌,并非一天到晚打牌。何某某是2009年外出打工的,打工期间也经常回来,去年何某某回来还在吴某某租房处住了10天,双方不存在分居6年之久。吴某某不同意离婚。吴某某向本院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明其身份情况。本院认证情况如下:何某某所举证据1、2及吴某某的身份证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根据何某某、吴某某的陈述及本院认证情况,查明的事实为:何某某与吴某某于1989年相识后自由恋爱,199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1990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吴某甲,现已独立生活。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过争吵。2009年何某某开始外出打工,过年过节回家。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何某某主张其与吴某某分居达6年之久,吴某某对此予以否认,而何某某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何某某对自己提出的离婚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某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何某某承担不利后果。因何某某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事实依据。所以,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何某某起诉离婚,表明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改正自身不足,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和好尚有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何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友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