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祝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陕西省城固县原公镇新原村一组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城固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因故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正式共同生活,被告刘某某除外出打工外,一直在其户籍所在地城固县原公镇新原村一组居住生活。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立案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焕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