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650号原告:李某甲,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鹿妤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