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3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刘怀忠与袁茂功,杨慧,崔军,袁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忠,崔军,杨慧,袁巧林,袁茂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490号原告刘怀忠,男,汉族,住神木。被告崔军,男,汉族,住神木。被告杨慧,女,汉族,住神木。被告袁巧林,男,汉族,住神木。被告袁茂功,男,汉族,住神木。本院在审理刘怀忠与袁茂功,杨慧,崔军,袁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忠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