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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3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刘怀忠与袁茂功,杨慧,崔军,袁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忠,崔军,杨慧,袁巧林,袁茂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490号原告刘怀忠,男,汉族,住神木。被告崔军,男,汉族,住神木。被告杨慧,女,汉族,住神木。被告袁巧林,男,汉族,住神木。被告袁茂功,男,汉族,住神木。本院在审理刘怀忠与袁茂功,杨慧,崔军,袁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忠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