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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任闯与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闯,李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任闯,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司机,住昌图县双庙子镇。被执行人李金鑫,男,1979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双庙子镇。本院在执行任闯与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金鑫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