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住所:吉林市恒山西路148号。负责人:康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孟佳村三社。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余。委托代理人:李崇晨,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吉祥,被上诉人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庆余、李崇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福柱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