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与刘爱国、迟广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刘爱国,迟广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七树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6515384-2.法定代表人朱鸿升,镇长。被告刘爱国,农民。被告迟广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刘爱国、迟广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梅审 判 员  王东柏助理审判员  孟凡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