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均正与胡国友、胡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正,胡国友,胡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王均正。被告:胡国友。被告:胡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正诉被告胡国友、胡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均正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