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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均正与胡国友、胡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正,胡国友,胡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王均正。被告:胡国友。被告:胡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正诉被告胡国友、胡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均正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