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泰三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金明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金明桂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三商初字第11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崇乐。委托代理人:李丽云。被告:金明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告金明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以与被告金明桂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谦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