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邵迎景诉黄丽、黄建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迎景,黄丽,黄建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政民初字第551号原告邵迎景,女,1984年2月4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黄孙汉,男,建瓯市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瓯市。被告黄丽,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政和县。第三人黄建萍,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政和县。原告邵迎景诉被告黄丽、第三人黄建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丽、第三人黄建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迎景撤回对被告黄丽、第三人黄建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邵迎景负担。审判员 吴晓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