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厉雅婷与王潺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厉某,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厉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志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告厉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厉某诉称,2008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8日同居生活,2009年6月10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12年2月23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性格不合,多年来原告带着婚生女一直与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7月2日,原告起诉离婚。9月3日,贵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生效后,原、被告情况依旧,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王某辩称,被告至原告娘家探望婚生女王某甲时,原告不让与之接触。为了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希望双方和好,好好过日子,被告愿好好照顾原告及婚生女,月月将工资交给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18日同居���活,于2009年6月10日生育一女王某甲,于2012年2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原因产生矛盾。2013年7月2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9月3日,本院(2013)铜郑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厉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汪志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鑫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