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俞慧根与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慧根,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俞慧根,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九华大道以东纬二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陈立国,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俞慧根与被告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旦发生争议,由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应由湘潭仲裁委仲裁。经审查,原、被告分别于2009年10月22日、2012年7月18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两份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2月19日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潭仲立决字第1号决定书,认为该案与仲裁委2012年受理的同类型且同一被申请人的210号案一致。而210号案裁决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院以该案要查清案件事实,必然涉及到案外湖南省水府庙水电站。而湖南省水府庙水电站与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仲裁协议为由,撤销了210号案仲裁裁决。因此,仲裁委决定:申请人俞慧根与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已申请仲裁,而仲裁委以该类型同一被申请人的案件已被中院生效裁定书撤销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已履行了仲裁程序,仲裁委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