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姚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姚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姚安县。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1月1日生,彝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兴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12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谈婚,后于2011年11月24日在姚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8月生育一子杨国祥。婚后夫妻关系不好,主要原因是被告对我不关心、不体贴。加上被告脾气不好,经常骂我,为此经常发生吵闹。被告整天不做活,成天看电视。我与被告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造成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了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现请求法院: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国祥由我抚养,3、无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完全不是事实。我们于2010年3月26日就按山区风俗举行了婚礼,当时因我未达法定婚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直到2011年1月24日才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结婚之后,夫妻关系一直是好的,2012年9月17日我们生育了杨国祥,家庭关系很好,与原告也不吵不闹。我们结婚前后这些年,我与原告都是在外打工,后来我怀孕才没有出去打工。2014年春节原告回来过完年,就没有再出去打工了。到了三月中旬的一天,原告突然提出要和我离婚,我感到很突然,因此我表态不同意离婚。我以为他是与我开玩笑,没想到他真的起诉到了法院。五月份我接到诉状后,我才离开原告,回到娘家。我希望原告能给我一个明白的解释。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庭审,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异议: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3月26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11年11月24日双方补办了登记结婚。被告嫁到原告家生活,婚后夫妻关系尚好,2012年9月17日生育一子杨国祥。在共同生活期间,婚后夫妻一起打工,近年来原告继续外出打工,被告在家带孩子。2014年原告回家过年后,就没有再外出打工,随后向被告提出离婚,协商未果后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于同年5月5日回娘家生活至今。上述事实的认定,有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了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中,既没有陈述清楚夫妻有何矛盾,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兴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