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泉州新世纪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龙华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新世纪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433号原告泉州新世纪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华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方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新世纪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华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泉州新世纪轻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2014年5月23日下午16时的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泉州新世纪轻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