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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杨刚、吴金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刚,吴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非审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士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桂林,该委执法检查大队队长助理。委托代理人:孟强,阜南县田集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杨刚。被执行人:吴金萍。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阜人口征决(2013)294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杨刚、吴金萍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三孩,应征收社会抚养费98180元。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杨刚、吴金萍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征决(2013)294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阜人口征决(2013)294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