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宗平与刘建、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平,刘建,陈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李宗平,职工。被告刘建,农民。被告陈海涛,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平诉被告刘建、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平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宗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平撤回对被告陈海涛的起诉。审判员 万登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