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宗平与刘建、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平,刘建,陈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李宗平,职工。被告刘建,农民。被告陈海涛,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平诉被告刘建、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平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宗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平撤回对被告陈海涛的起诉。审判员  万登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