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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法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肖仕昌与肖学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仕昌,肖学梅,XX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肖仕昌,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德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学梅,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庆毕,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XX,男,1968年6月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肖仕昌诉被告肖学梅、第三人XX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肖仕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857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仕昌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仕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仕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元(原告肖仕昌已预交971.50元),减半收取为971.50元,由原告肖仕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