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肖仕昌与肖学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仕昌,肖学梅,XX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肖仕昌,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德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学梅,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庆毕,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XX,男,1968年6月2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肖仕昌诉被告肖学梅、第三人XX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肖仕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857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仕昌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仕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仕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元(原告肖仕昌已预交971.50元),减半收取为971.50元,由原告肖仕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