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高广志与董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志,董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志。被执行人董德贵。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