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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丹东与申请人孙汗青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丹东,孙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267号申请人:赵丹东,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柱河南省淮滨县台头乡韩营村*组。申请人:孙汗青,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柱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四里何村前孙新编24户。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申请人赵丹东、孙汗青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丹东、孙汗青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23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赵丹东赔偿孙汗青:(1)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三轮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2)误工费、交通费合计900元,于2014年5月23日已履行完毕;二、赵丹东、孙汗青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