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陈庆与张书怀,詹治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张书怀,詹治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47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庆,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生被告(反诉原告)张书怀,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被告(反诉原告)詹治军,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邓纯平,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庆诉被告张书怀、詹治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庆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张书怀、詹治军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庆提出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张书怀、詹治军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张书怀、詹治军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陈庆承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被告张书怀、詹治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敏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