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罪犯陈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310号罪犯陈鹏,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5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改造表现较好。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现在东安监狱三监区从事电子加工劳作,能自觉服从干部安排,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现有累计奖励分16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陈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唐小红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