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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民一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郴民一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某。委托代理人吴章勇,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一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强新,被上诉人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欧某某与陈某某于1992年相识恋爱,199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8年6月5日生育女儿陈某,2005年10月21日生育儿子陈某男。双方于1998年一起辞职到深圳创业。2009年,欧某某带着两个小孩回湖南省宜章县生活。由于陈某某长期在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3年7月陈某某发现欧某某与网友QQ聊天记录,认定欧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气愤之下对欧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夫妻关系日益紧张。2013年8月,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9月27日,陈某某以协商和好为由,撤回了起诉。陈某某撤回起诉后,对欧某某不理不睬,不偿还房屋按揭贷款,也不支付家庭日常开支费用。欧某某感到和好无望,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许欧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陈某男由欧某某抚养,婚生女儿陈某由陈某某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陈某某同意欧某某的离婚请求。婚生女儿陈某表示愿随陈某某生活,陈某某愿意抚养女儿陈某。欧某某表示自愿抚养儿子陈某男,在庭审时要求陈某某每月支付陈某男的抚养费800元。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如下:一、双方无争议的共同财产:(一)2008年5月1日,通过按揭方式以欧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湖南省宜章县龙隐奥林匹亚花园5栋2单元702室住房一套,房款总额为184,600元,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购房时付房款40%,余款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至庭审时止,该房尚欠银行按揭款63,000元,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二)陈某某于2011年9月1日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每年缴费额为8000元的智胜人生保险,至今已缴费2年;(三)家具家电,包括柜式空调一台、挂式空调三台、47吋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二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二台、木架子床三张。二、双方有异议的共同财产:(一)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500,000元,车牌号为甘ABM0**别克小轿车一辆。欧某某主张出资和别克小轿车的购置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主张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系其弟弟陈利军以陈某某名义出资,现该500,000元出资已经变更出资人,陈某某对该主张除提供了陈某某与其弟弟陈利军的协议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车牌号为甘ABM0**别克小轿车系公司出资购买,为了方便才登记在陈某某个人名下,现该车已以18,000元转让给他人,但陈某某对该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三、双方有异议的共同债权:陈某某主张欧某某的哥哥欠10,000元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欧某某对该主张不予认可。四、双方有异议的共同债务:陈某某主张2007年11月2日借其弟弟陈利军50,000元,2008年元月15日借其父陈世荣30,000元,2009年3月15日借其妹夫罗胜平50,000元,并提供了三份借条予以证实,欧某某对陈某某主张的该130,000元债务不予认可,认为没有欠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500,000元,车牌号为甘ABM0**别克小轿车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二、陈某某主张的债权10,000元,债务130,000元能否确认为共同债权、债务;三、陈某某主张的欧某某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赌博行为能否确认。一、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500,000元,车牌号为甘ABM0**别克小轿车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欧某某提供的深圳市讯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资料证实陈某某在该公司的出资为500,000元,虽然欧某某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是从网上查询,但该信息是国家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具有法律效力。陈某某虽提供与其弟陈利军的协议书复印件证实陈某某名下的500,000元公司股权实际为陈利军出资,但陈利军系与陈某某有利害关系的人,欧某某对陈某某提供的协议书不予认可,陈某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欧某某以国家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主张陈某某在深圳市讯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500,000元,应予以采信。陈某某主张深圳市讯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500,000元是陈利军出资,不予采信。欧某某提供的甘ABM0**别克小轿车的车辆信息证明该车的所有人为陈某某,欧某某主张该小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采信;陈某某对于其主张该车的所有人为公司且该车已经对外转让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二、陈某某主张欧某某的哥哥所欠10,000元债权,向陈某某的弟弟、父亲、妹夫所借债务130,000元能否确认。陈某某主张欧某某的哥哥曾借款10,000元,欧某某不予认可,陈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项主张的真实性,对陈某某主张的共同债权10,000元,不予确认。陈某某主张的13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均为其亲属,其提供的借条只有陈某某一个人签名,欧某某对该130,000元借款不予认可,陈某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130,000元债务的真实性,对陈某某主张的该13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不予确认。三、陈某某主张的欧某某有婚外性关系、赌博行为能否确认。陈某某主张欧某某与他人有婚外性关系只提供了欧某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证实,该聊天记录的言语虽然暧昧,但不能证明欧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对于陈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定。陈某某主张欧某某有赌博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亦不予认定。综上,欧某某要求离婚,陈某某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欧某某诉请法院判令双方离婚,予以支持。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根据小孩的意愿及本案情况,确认女儿陈某由陈某某抚养,儿子陈某男由欧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女儿陈某成年后,陈某某有共同抚养儿子陈某男的义务。对于共同财产,酌情作如下处理:位于宜章县龙隐小区5栋2单元702室住房一套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该套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确认该房归欧某某居住使用,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由欧某某清偿。柜式空调一台,挂式空调三台,47吋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二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二台,木架子床三张归欧某某所有;深圳市讯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500,000元出资归陈某某所有,由陈某某补偿欧某某人民币100,000元;陈某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年的每年缴费额为8000元的智胜人生保险和车牌号为甘ABM0**别克小轿车归陈某某所有。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陈某男由原告欧某某抚养,婚生小孩陈某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三、共同财产位于湖南省宜章县龙隐奥林匹亚花园5栋2单元702室住房一套由原告欧某某居住使用,以原告欧某某的名义在中国人民银行宜章支行的房屋贷款人民币63,00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偿还义务;柜式空调一台,挂式空调三台,47吋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二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二台,木架子床三张归原告欧某某所有;四、深圳市讯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民币500,000元归被告陈某某所有,被告陈某某补偿原告欧某某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陈某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两年的每年缴费额为人民币8000元的智胜人生保险、甘ABM0**别克小车一辆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欧某某负担125元,被告陈某某负担125元”。上诉人陈某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变更诉请,原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的延期举证申请,程序违法,且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审理不全面;二、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过错、贷款购房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请求二审:一、撤销(2013)宜民一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二、依法改判湖南省宜章县龙隐奥林匹亚花园5栋2单元702号房屋归上诉人所有,由被上诉人欧某某居住使用,以被上诉人欧某某名义在中国银行宜章支行的房屋贷款63,000元由被上诉人偿还,房屋内家具家电归被上诉人所有;三、上诉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智胜人生保险归上诉人所有(经法庭释明,上诉人当庭予以撤回);四、判令夫妻共同债务130,000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五、依法确认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500,000元和甘ABM0**号别克小轿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欧某某答辩称:一、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只是增加了抚养费这一项请求,并未变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延期举证申请是正确的,并非程序违法;二、被上诉人并未有赌博恶习,一审判决对该项事实认定正确;三、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500,000元出资和甘ABM0**号别克小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四、上诉人主张的130,000元债务属虚假债务,被上诉人并不知情,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陈某某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第一份是企业档案查询资料,拟证明上诉人陈某某已不是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二份是车辆成交协议书,拟证明上诉人陈某某在2013年10月26日已将甘ABM0**号别克小轿车转让给案外人王浩彬。被上诉人欧某某质证认为: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恰好证实了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500,000元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上诉人恶意转让财产的事实;对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甘ABM0**号别克小轿车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上诉人名下,转让时间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陈某某申请证人陈湘出庭作证,证人陈湘陈述:(一)陈某某在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已经以1元钱的价格转让给陈利军;(二)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时由陈利军和张雪琴出资,委托陈某某和陈湘办理注册手续,所以股东列明是陈某某和陈湘;(三)陈某某曾向陈湘借钱并向陈湘的丈夫罗胜平出具了50,000元的借条。上诉人认为,证人陈湘的证言与本案有关联,应予以采信。被上诉人认为证人陈湘与上诉人和陈利军是亲兄妹,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本院对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认证如下:双方对于第一、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两份证据证明上诉人已将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甘ABM0**别克小轿车转让。证人陈湘陈述的第一项证明内容与上诉人提交的第一份证据相吻合,对于证人的该项证明内容予以采信;第二项证明内容,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第三项证明内容,因证人陈湘系上诉人陈某某的妹妹,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该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亦不予采信。结合庭审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二审查明如下事实:(一)2013年8月5日,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形成股东决议,由陈利军以1元钱价格受让上诉人陈某某持有的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91%的股权。陈利军与上诉人陈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见证下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二)2013年10月26日,上诉人陈某某与案外人王浩彬就甘ABM0**号小轿车达成车辆成交协议,并由兰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了备案。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被上诉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三、是否存在13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四、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甘ABM0**号别克小轿车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五、双方共同财产湖南省宜章县龙隐奥林匹亚花园5栋2单元702号房屋应如何处理。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中,被上诉人诉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庭审中补充陈述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甘ABM0**别克小轿车并未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请范围,且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延期举证申请,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该项申请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全面审理并作出了处理,上诉人认为原审审理不全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为证明被上诉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在一审中仅提供了被上诉人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但该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赌博恶习,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为购房和房屋装修借款130,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些债务的债权人均为上诉人的亲属,借条中也仅有上诉人的签名,被上诉人并未认可该三笔借款,且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借款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因此,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该三笔借款,本案中不予认定。上诉人请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130,000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四,第一,上诉人上诉称,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实际上是其弟弟陈利军的出资,之后上诉人通过转让方式归还给了陈利军。对于该项主张,上诉人二审中提交了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双方的转让协议所做的见证书予以证实。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股权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限于双方离婚时尚存的共同财产,该股权已经因转让而灭失,故本案中对于该项财产不予处理。被上诉人如确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另行主张权利。第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车辆信息证明该车的所有人为陈某某,上诉人主张甘ABM0**别克小轿车是公司所购买的,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甘ABM0**别克小轿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于二审提交了兰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备案资料证明甘ABM0**别克小轿车已经转让,转让价款为18,000元。因转让行为发生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上诉人无证据证实转让款18,000元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故该18,000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各分得9000元。关于争议焦点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本案中,湖南省宜章县龙隐奥林匹亚花园5栋2单元702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法院不宜对其所有权进行处理,上诉人诉请判令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结合先期房屋使用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角度出发,判决湖南省宜章县龙隐奥林匹亚花园5栋2单元702号房屋归被上诉人使用并确认屋内家具家电归被上诉人所有的处理并无不当。因该房屋尚有63,000元银行按揭贷款需要偿还,本院确认由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欧某某对该共同债务各负担一半即31,500元。至于房屋归属问题,双方可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另行协商。综上,原审判决对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一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维持“准予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婚生小孩陈某男由原告欧某某抚养,婚生小孩陈某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二、变更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一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共同财产位于湖南省宜章县龙隐奥林匹亚花园5栋2单元702号住房一套由被上诉人欧某某居住使用,以被上诉人欧某某名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的房屋贷款63,0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欧某某各偿还31,500元。柜式空调一台、挂式空调三台、47吋电视机一台、海尔冰箱二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二台、木架子床三张归被上诉人欧某某所有”;三、变更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一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上诉人陈某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两年的每年缴费额为8000元的智胜人生保险归上诉人陈某某所有”;四、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一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撤销“深圳市迅达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500,000元归被告陈某某所有,被告陈某某补偿原告欧某某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由上诉人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欧某某支付甘ABM0**别克小轿车转让款18,000元的一半即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125元,由被上诉人欧某某负担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3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311.5,由被上诉人欧某某负担31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蒋向京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