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民三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三初字第510号原告:鲁某,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孙某,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外地拒不提供联系地址,提供的联系电话又为空号,本院无法联系到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孙艺忠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关注公众号“”